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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月報編制說明

        2022-04-09 10:29 來源:未知 作者:會計網編輯部 | 會計網-會計考試學習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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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月報編制說明

        2022年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月報(以下簡稱月報)包括封面,主要指標表,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監測表,生產經營重點指標表。
        一、填報范圍
        本報表適用于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并能夠編制完整會計報表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監測表》僅限中央企業填報。
        二、封面說明
        包括單位匯總封面和企業分戶錄入封面。其中:單位匯總封面為各中央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地方財政部門匯總上報月報時使用;企業分戶錄入封面為各級企業填報月報時使用,編制方法如下:
        (一)封面左邊
        1.企業名稱: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全稱。
        2.單位負責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凡企業正在更換法定代表人,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實際負責人簽字蓋章。
        3.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總會計師):指按照國家規定擔任總會計師職務的企業領導人。尚未設置總會計師職務及總會計師未分管月報工作的企業,由實際分管月報工作的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
        4.會計(財務)機構負責人:指企業內部承擔財務會計職能的專職機構的部門負責人。
        5.填表人:指具體負責編制報表的工作人員。
        (二)封面右邊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企業原證照有效期滿、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一律改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8位)。
        本代碼由本企業代碼、上一級企業(單位)代碼、集團企業(公司)總部代碼三部分組成,具體填報方法如下:
        (1)非集團型企業只需填列“本企業代碼”、“上一級企業(單位)代碼”和“集團企業(公司)總部代碼”不填。
        (2)集團型企業需區別以下情況填列:
        ①集團公司總部(一級)在填報集團企業合并報表時,“本企業代碼”和“集團企業(公司)總部代碼”均按集團公司代碼填列,“上一級企業(單位)代碼”不填。
        ②當本企業為集團公司二級企業時,按要求填列“本企業代碼”、“上一級企業(單位)代碼”和“集團企業(公司)總部代碼”。其中“上一級企業(單位)代碼”與“集團企業(公司)總部代碼”相同。集團公司本部填列的方法同集團公司二級企業的填列方法,差額表比照集團本部填列。
        ③當本企業為集團三級企業時,應按實際情況填列“本企業代碼”、“上一級企業(單位)代碼”和“集團企業(公司)總部代碼”。集團公司二級企業本部視同集團公司三級企業填列,差額表比照二級企業本部填列。
        ④當本企業為集團三級以下企業時,比照三級企業填列。
        2.隸屬關系:本代碼由“行政隸屬關系代碼”和“部門標識代碼”兩部分組成。具體填報方法如下:
        (1)中央企業(不論級次和所在地區):“行政隸屬關系代碼”均填零,“部門標識代碼”根據國家標準《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名稱代碼》(GB/T4657—2009)編制。
        (2)地方企業:
        ①“行政隸屬關系代碼”根據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7)編制。具體編制方法:
        A、省級企業以行政區劃代碼的前兩位數字后加四個零表示。如:山東省省屬企業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級企業以行政區劃代碼的前四位數字后加兩個零表示。如:山東省濟南市市屬企業一律填列“370100”;
        C、縣級(市轄區)企業以行政區劃代碼的本身六位數表示。如: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區級企業一律填列“370113”。
        ②“部門標識代碼”根據企業財務或產權歸口管理的部門、機構或企業集團,比照國家標準《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名稱代碼》(GB/T4657-2009)填報。如:隸屬各省“交通廳(局)”管理的企業,填報“交通部”代碼“348”。無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填行業對口部門(協會)的代碼。機構設置與中央對口的各地方部門均應按國家標準填列。
        3.所在地區:根據國家標準《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GB/T2659-2000)和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7)選擇填列。
        4.所屬行業碼:本代碼由“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和“執行會計準則情況代碼”兩部分組成。
        (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依據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結合企業主要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性質,按“小類”劃分填列。
        (2)“執行會計準則情況代碼”根據企業目前所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核算制度的實際情況填列。具體代碼為:
        企業會計準則-00,企業會計制度-13,小企業會計準則-14,其他-99。
        5.經營規模: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的分類標準填列,具體分為:1 大型,2 中型,3 小型,4 微型。對金融子企業,按照《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規定的分類標準填列。
        6.經濟類型:具體分為:10.國有及國有控股(11.國有獨資 12.國有控股 13.國有實際控制)。
        7.組織形式:根據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類型及有關性質填列。具體包括:10公司制企業(11國有獨資公司12其他有限責任公司1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5法人獨資公司),20非公司制企業(21非公司制獨資企業22其他非公司制企業),30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40其他。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選“公司制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一人有限等有限責任公司選“15法人獨資公司”填列。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應填報其股票代碼,為6位數字。如果企業已發行A股股票并有其他類別股票上市(如B股、H股、N股等)則填報A股股票代碼;如果只發行了B股股票,則填報B股股票代碼;如果只在境外發行股票,則該代碼填“000000”。
        8.設立年份:指企業(單位)工商注冊登記或批準成立的具體年份。
        9.注冊資本:分為認繳注冊資本和實繳注冊資本
        (1)認繳注冊資本:指截止報表日,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實繳注冊資本:指截止報表日,全體股東(發起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股本總額),即作為出資實際交付給公司的貨幣和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財產。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公司,“認繳注冊資本”欄填“—”。“資本溢價”根據“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余額填列。
        注:以上兩個指標合并(匯總)報表無需填報。
        10.上報因素:反映企業連續上報情況,或以前年度未填報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從本年度起納入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填報范圍的新報原因。具體標識含義如下:
        (1)0連續上報:指上年度填報月報的企業(單位)。
        (2)1新投資設立:指本年新投資注冊設立并正式營業的企業(不含竣工移交、新設合并、分立)。
        (3)2竣工移交:指建設項目竣工后從基本建設單位轉為生產經營的企業。
        (4)3新設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單位)合并成一個新企業(單位),原企業(單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資格。
        (5)4分立:指經批準由企業分立而成立的新企業(單位)。
        (6)5上年應報未報:指上年漏報或因客觀原因未填報本報表,從本年度起按規定單獨報送的企業(單位)。
        (7)6劃轉:指因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形式調整和資產重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劃入而新增且上年未作單戶填報月報的企業(單位)。
        (8)7收購:指因購入而新增的上年未作單戶填報月報的企業(單位)。
        (9)9其他:指上述各項原因中未包括的上報原因。
        11.報表類型碼:指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的報表類型碼,具體包括:0單戶表,1集團差額表,2金融子企業表,3境外子企業表,4事業并企業表,5基建并企業表,9集團合并表。境外金融企業應選擇“2金融子企業表”填列。
        12.備用碼:根據實際需要可自行規定填報內容。
        三、相關報表編報說明
        (一)主要指標表編報說明
        本表指標主要根據企業月度財務報表相關科目填列。
        1.營業總收入:反映企業在從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業務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應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金融企業的利息收入、已賺保費和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等在此項目中反映。
        2.營業成本:反映企業經營業務所確認的成本總額,應根據“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金融企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退保金、賠付支出凈額、提取保險合同準備金凈額、保單紅利支出、分保費用等在此項目中反映。石油石化企業的勘探費用在此項目中反映。
        3.稅金及附加:反映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應根據“稅金及附加”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4.銷售費用:反映企業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包裝費、廣告費等相關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職工薪酬、業務費等經營費用,應根據“銷售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5.管理費用:反映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所發生的費用。
        6.研發費用:反映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化支出,以及計入管理費用的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攤銷。
        7.財務費用:反映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發生的費用,其中:利息支出、匯兌凈損失項目需單獨列示,以正數填列,若匯兌凈損失項目為匯兌凈收益,以“-”號填列。利息支出反映企業本年發生的不符合資本化條件而計入當期損益的票據貼現利息、應付票據利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利息、金融機構長短期借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等其他帶息負債利息。金融企業的匯兌收益在財務費用中的匯兌凈損失項目中反映。
        8.資產減值損失:反映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要求計提的各項預期信用損失外,企業針對其他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所形成的各項減值損失。
        9.信用減值損失:反映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的要求計提的各項金融工具減值準備所形成的預期信用損失。
        10.其他收益:反映企業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債務重組中因處置非金融資產產生的利得和損失、代扣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等。
        11.投資收益:反映企業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投資損失以“-”號填列。其中,“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投資收益”單獨列示。
        12.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反映企業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應根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凈損失以“-”號填列。“凈敞口套期收益”暫時歸集在本科目。
        13.資產處置收益:反映企業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或處置組時確認的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而產生的處置利得或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也包括在本項目內。
        14.營業利潤:反映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實現的利潤。
        15.營業外收支凈額:反映企業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外支出的差額。其中:政府補助項目需單獨列示。
        政府補助反映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以及政府購買服務所形成的收入。
        16.利潤總額: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支凈額。
        17.凈利潤:包括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兩部分內容,如為凈虧損,以“-”號填列。其中: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項目需單獨列示。
        18:資產總額
        流動資產:指企業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運用的資產。
        其中:
            應收票據:反映以攤余成本計量的、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應根據“應收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壞賬準備”科目中相關壞賬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應收賬款:反映以攤余成本計量的、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應根據“應收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壞賬準備”科目中相關壞賬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分析填列。
        存貨:企業應根據存貨相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減去“存貨跌價準備”、“受托代銷商品款”、“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后的凈額填列。其中:原材料、庫存商品(產成品)項目需單獨列示。
        合同資產:應根據“合同資產”、“合同負債”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合同負債應當以凈額列示,其中凈額為借方余額的,應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減去“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科目中相關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19:負債總額
        應付票據:反映以攤余成本計量的、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務等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該項目應根據“應付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應付賬款:反映以攤余成本計量的、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應支付的款項。該項目應根據“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科目所屬的相關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填列。
        20.帶息負債總額:反映企業本期末需要支付利息的債務,包括長短期借款、各類債券、融資租賃款等,應根據“短期借款”、“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應付利息”等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分析填列。其中,“銀行借款”反映企業向銀行借入的各種期限的借款賬面余額,不包含國家支持下從銀行取得的無息借款;“應付債券”反映企業剩余期限一年以上的各類債券的期末賬面價值,包含歸類為金融負債的永續債、優先股。
        21.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總額: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
        22.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總額:指在合并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部分。
        23.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反映企業收到、支付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差額。
        24.資本化利息支出:反映企業本期符合資本化確認條件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全部借款利息。
        25.應交稅費總額:反映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應根據“應交稅費”科目貸方累計發生額填列。
        26.應交增值稅:反映企業應交的增值稅,等于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如果進項稅大于銷項稅,致使應交稅金出現負數時,該項填零。
        27.應交消費稅:反映企業應交的消費稅,包含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的應交消費稅。
        28.應交所得稅:反映企業應交的所得稅,應交所得稅等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
        29.已交稅費總額:反映企業本期已經繳納稅費的總和。
        30.已交增值稅:反映企業本期已經繳納的增值稅。
        31.已交消費稅:反映企業本期已經繳納的消費稅。
        32.已交所得稅:反映企業本期已經繳納的所得稅。
        33.職工薪酬:反映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的本期列支數。本項目不包含企業支付的勞務派遣費用。其中:職工工資總額、在崗職工工資總額項目需單獨列示。職工工資總額反映企業職工(人事關系或工資關系在本單位的職工及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
        34.職工人數(不含勞務派遣人員):反映企業人事關系或工資關系在本單位的職工及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包含離休、退休以及勞務派遣人員等,但包含內退下崗人員。其中:在崗職工人數項目需單獨列示。
        35.從業人員人數:反映期末在本企業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的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員,以及與法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人員。
        36.固定資產投資額:反映企業本期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總額,應根據“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油氣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等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37.計提折舊額:反映企業本期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本項目包含石油石化企業計提的油氣資產折耗。“本月數”按本月發生額填列,“本年累計”按本年累計發生額填列。
        38.勞動生產總值:指各種生產活動所創造的新增價值,是企業總產出與中間投入之差,為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四個部分之和。
        39.工業總產值:指按報告期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的工業產品總量。僅由工業企業按現行價格計算填列。
        40.工業銷售產值:指以貨幣表現的工業企業在報告期內銷售的本企業生產的工業產品總量。包括已銷售的成品、半成品的價值,對外提供的工業性作業價值和對本企業基本建設部門、生活福利部門等提供的產品和工業性作業及自制設備的價值。僅由工業企業按現行價格計算填列。
        41.出口產品銷售收入:指企業直接向國外、境外出口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
        42.新產品產值:指以貨幣表現的工業企業在報告期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新產品產值。僅由工業企業按現行價格計算填列。
        43.三新營業收入:指企業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形成的營業收入,“三新”統計范圍根據國家統計局《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統計分類(2018)》(國統字〔2018〕111號)有關規定確定。
        44.研發(R&D)經費投入:參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研究與試驗發展(R&D)投入統計規范(試行)>的通知》(國統字〔2019〕47號)的相關標準,結合中央企業實際情況,研發(R&D)經費投入是指為實施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而實際發生的全部經費支出,具體包括:
        日常性支出。包括為實施研發活動以貨幣或實物形式直接或間接支付給研發人員的勞動報酬(工資、獎金以及所有相關費用和福利),購置的原材料、燃料、動力、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以及各種相關直接或間接的管理和服務等支出。
        資產性支出。包括為實施研發活動而進行固定資產建造、購置、改擴建以及大修理等的支出(不含固定資產折舊),土地與建筑物支出、儀器與設備支出、資本化的計算機軟件支出、專利和專有技術支出等。對于研發活動與非研發活動的共用部分,應按使用面積、時間等進行合理分攤。
        外部支出。包括委托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研發活動而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全部經費。
        45.上市公司市值:指企業控股上市公司期末的收盤市值,其中,企業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全球范圍內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不包括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收盤市值是指以人民幣計價的市值,外幣計價的上市公司市值需以期末收盤當天外幣匯率進行換算。
        (二)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監測表編報說明
        《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監測表》僅限中央企業填報。
        (三)生產經營重點指標表編報說明
        由部分企業填報,按照企業有關統計資料填列。
        四、其他
        (一)本報表應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如實填報,不得虛報、瞞報和擅自更改財務數據。應認真核實填報數據的準確性和報表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軟件參數中已設置多種審核公式,可根據系統提示對數據進行核實。
        (二)本報表指標中,“上年同期”指上年年初到上年同期的累計數。
        (三)本報表填報的金額單位除特殊要求外,統一為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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